协管员意外死亡引发诉讼 法院判单位赔偿5万元
[作者]徐进 富心振 张志军 [选稿]卢丹 [来源]劳动报 2006-12-04 08:42:46
39岁的交通协管员盛先生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5天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日前,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一审判决两主管单位共同赔偿盛先生家属5万元。
协管员倒在岗位上
2003年11月27日,盛先生和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上岗协议书,担任交通协管员。2004年12月13日16时30分,盛先生在南汇区南六公路、三灶路口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凌晨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而因为盛先生在
发病5天后才去世,有关部门认为盛先生死亡事件不符合条例规定,因此不认定、不视同为工伤。今年9月,原告盛先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4.7万余元。
主管单位拒绝赔偿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盛先生死亡与协管员工作岗位的工作强度大、长期超负荷工作有关。
两主管单位称,盛先生的工作不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脑溢血与单位无因果关系。
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先生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且不认定工伤,此情形的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主张两主管单位存在迫使盛先生超负荷工作及抢救不力的过错,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盛先生事发前受雇于两主管单位,与两主管单位行使交通管理职能有密切关联,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利益,因此,两主管单位依法应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