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小龙在其讼诉代理人的陪同下,终于从东莞市有关部门拿到了《工伤鉴定确认书》。一起历时近两年的工伤确认案,经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终于有了结果。东莞谷涌医院鉴定吴小龙伤残评为四级。
伤口未愈老板强令出院
1999年9月28日,17岁的湖南邵阳籍青年吴小龙只身来到东莞常平一玩具制衣厂打工。10月25日,吴小龙在操作打棉机时,整个右手手掌被卷进机器,血流如注,当场昏死在地。工友将吴小龙送到常平医院救治,经4个多小时的抢救,才从昏迷中苏醒过来。
吴小龙刚一苏醒,厂方就告诉他:你要想办法凑钱住院。厂方还给吴小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准备5000元钱到常平来为吴小龙治伤。吴小龙的哥哥刚到医院,厂方就问:“带来了多少钱?”吴小龙的哥哥求情说:“家里实在太穷,又借不到钱,求厂里为我弟弟治好伤。”常平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为吴小龙做了相关手术。为了使吴小龙右手恢复,还将其右侧腹部剖开,为其进行了超薄皮移植术。
1999年11月28日,厂方派代表来到常平医院,要吴小龙出院。并在一份“病情记录表”上写着:“患者吴小龙,今因患者厂方经费困难,已欠医院费用13000余元无法交清。今患者厂方老板要求患者出院继续治疗,其一切后果均由厂方老板负责。嘱患者定期回门诊继续治疗。”厂方代表签名后还写明:“以上情况属实,本人代表厂方及老板办理出院手续。”就这样,吴小龙的右手和腹部的伤口未好就被赶出了医院。
投诉无果只得返乡治伤
被赶出医院后,吴小龙在哥哥的搀扶下,流浪在常平街头,并一边找有关部门投诉。每次兄弟俩找到厂里,老板都让保安将他俩赶走,并说了些威胁的话。此时,吴小龙的伤势不断恶化,肚子和右手伤口已开始腐烂。兄弟俩在东莞街头流浪了近1个月后,不得不于1999年12月底回到了湖南邵阳。当地医院见此情景,立即将吴小龙留院救治。2000年3月,吴小龙在湖南老家得到3个月的救治后,多处伤口基本愈合。
再下东莞与老板私了受骗
从湖南老家医院出院后,吴小龙再度来到东莞,要求厂方给予赔偿。厂方不得不与吴小龙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称:1.在长平的医疗费已由厂方付清;2.厂方再补助吴小龙人民币5000元,于2000年5至6月之内付清;3.达成协议后,双方再无任何关系。
“协议书”签好后,厂方要吴小龙等着给钱。但到了7月份,厂方只给了吴小龙2000元,以后便再也不理睬他了。
申诉遭拒愤告劳动局不作为
吴小龙得不到“协议书”所规定的“赔偿”,便多次向东莞市某劳动局提起申诉。该劳动局以多种理由拒绝受理。在走投无路时,吴小龙由热心人介绍,骑一辆破单车,从东莞到佛山辗转100多公里,找到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的徐精,要求他做自己的代理人。
省高院维持东莞中院判决
2000年7月12日、7月20日,吴小龙先后向东莞市某劳动局呈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责成厂方依法给予处理,协助解决评残问题及赔偿,但均没有被受理。
2000年8月22日,吴小龙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东莞市某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开展了调查和开庭审理。2000年12月9日,该院下达了《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东莞市某劳动局应在两个月内,对吴小龙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2000年12月28日,东莞市某劳动局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2001年4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上诉人东莞市某劳动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对被上诉人吴小龙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10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某劳动局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1年5月21日,东莞市某劳动局向常平某玩具制衣厂开具了《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认定书》。6月2日,东莞谷涌医院鉴定吴小龙伤残评为四级。
2001年6月12日,吴小龙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常平某玩具制衣厂支付原告各项赔偿人民币107254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吴小龙状告理由
行政起诉状称:一、(原告)返回东莞要求给予补偿,屡屡被拒于门外,由于生活危机,迫使原告与玩具制衣厂签了一份违法无效协议。至今,厂方既不付钱,还将原告赶出厂门。二、原告将控诉书、伤残评定申请书、劳动争议申诉书递交给劳动局,劳动局以“你们已达成协议,已被厂方赶出厂,没有厂方的工伤报告”等理由不作出工伤认定和评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原告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伤残等级;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某劳动局上诉理由
行政上诉状称:一、原审判判令劳动局应当对被吴小龙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是错误的,缺乏法律依据。二、吴小龙工作的东莞市常平某玩具制衣厂是一间无证的非法工厂
,该厂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因此,该厂的工伤事故并不能让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其纠纷属于民事赔偿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应由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吴小龙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吴小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