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2008-01-03 10:07:0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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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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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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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① 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③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④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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