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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2008-01-04 18:15:2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1994年8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察司:
你司《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同意你司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涉及到职工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初步审理后,确属紧急情况的可以比照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中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因工负伤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裁决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不同的。
(二)企业对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赋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该裁决生效后,如企业不执行,职工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议明确规定适用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防任意扩大。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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