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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2008-01-04 18:15:2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5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1995年9月2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陕高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西安毛纺厂与裕民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约
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资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未经西安裕民毛纺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西安毛纺厂单方调整董事、撤换鱼俊智副总经理职
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因而是无效的。据此,同意你院多数人的意见,即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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