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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2008-01-04 18:20:0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沪府办发(1992)15号

 

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一、享受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年休假与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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