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出台就业援助新政策: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 [作者]谢克伟 [选稿]史骏 [来源]新闻晨报 2006-06-21 07:56: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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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不管是在正规单位里就业,还是自主灵活就业,在就业期间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每人345元。 此外,对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向行业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公司申请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90元每月。
今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就业补贴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也将相应调整。新政策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 据悉,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并且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 为保证协保人员及时足额领到补贴,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都将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开始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申请手续,可到各区县公共职介所或原企业咨询,也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 新出台的促进协保人员就业其他措施 ■“协保优先”原则,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落实专人对协保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介和职业指导服务。 ■“上海公共招聘网”上开辟协保专栏,方便协保人员应聘。 ■协保人员参加政府补贴项目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给予全额补贴。 ■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只要承诺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区县、街镇将承诺予以就业托底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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