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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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166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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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