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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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44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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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