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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2007-12-31 19:45:1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
简介: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442 字号:大 中 小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 ...
关键字:女职工 劳动保护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442     字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责任编辑:牛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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