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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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13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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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符合沪府办发〔1983〕67号文规定请长假的,如经医师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待遇仍应按本局一九八二年沪劳(82)资字第3143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其保胎期待遇可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简介: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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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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