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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2007-12-31 19:57:1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
简介: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132 字号:大 中 小 各有关局、区(县)劳动局: 最近有 ...
关键字:女职工 待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132     字号:    


各有关局、区(县)劳动局:
最近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在贯彻执行沪府办发(1983)67号和沪劳(84)计创字第68号文中,有的女职工怀孕后经医师诊断,需进行保胎休假,其假期待遇应如何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符合沪府办发〔1983〕67号文规定请长假的,如经医师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待遇仍应按本局一九八二年沪劳(82)资字第3143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其保胎期待遇可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牛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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