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首页 >> 劳动法律 >> 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2007-12-30 17:31:2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简介: 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6日12: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6日电 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 ...

  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6日12: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6日电
      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牛勇律师


 

推荐文章

01-04· 《个人所得税法》
01-04·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01-04·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
01-04· 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
01-04·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01-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01-0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31·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