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新法实施劳动人事框架与渐进民主管理架构设计
| 课程编号:LD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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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地点:上海定西路670号川普世贸大厦8A |
| 开课日期: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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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当天9:00到16:30 |
| 培训专家:牛勇 |
培训单位:上海劳动律师在线 上海世贸律师事务所 |
| 培训费用:1088元/人 |
适合对象:企业管理者,高级经理人,人事 |
| 报名方式:您可以在线报名,或者下载报名表格,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
课程简介: 第一部分:企业应对2008新法实施劳动人事框架概览 1、整体框架的设置原则 (1)制造、初等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高科技、高等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不同应对之道 (2)做福利主导型企业还是成本控制型企业?风险分析? (3)如何利用好劳务派遣、服务外包? 2、劳动合同与专项协议管理 (1)2008年陆续到期以及新签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2)2008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和培训协议怎么签? (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3、2008年劳动争议预防与控制的要点 (1)各级主管对证据与程序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2)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格式表单的重新检讨 (3)劳动关系管理的法规化和柔性化操作实务 第二部分:《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分析及渐进民主管理架构设计 2、《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与现行劳动法规等的显著变化和差异 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对比与衔接 4、企业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渐进民主管理架构设计 (1)民主管理架构的组成与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立法 (2)民主管理架构设计实务及操作进程 5、相关问题: (1)企业是否一定要成渐进民主管理架构设计不建立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能否否决企业的规章制度? (3)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职代会的职权上存在差异?差异何在? (4)职工代表如何选举?谁来组织?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 (5)生产经理、人事经理等管理职能否当选职工代表?管理职比例如何控制? (6)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程序如何?职代会与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法律关系如何?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 (8)企业事务公开是否法律责任?不依法公开企业负责人承担怎样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升为国务院立法,已交由国务院研究并正讨论通过中,此次仅就劳动部最新《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进行解读。如果国务院的实施条例颁布,则解读国务院实施条例。) 1、《实施细则》出台过程中的立法背景与争议焦点 (除了劳动部意见、最高院的解释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何去何从?) 2、《实施细则》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关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理解 (企业到底是一次选择权还是两次选择权?) 3、《实施细则》关于规章制度修改中关联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新理解 (如何使得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合法适用于关联公司和子公司?) 4、《实施细则》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办法新理解 (华为公司的志愿离职行为是否导致工龄买断或隔断?) 5、《实施细则》关于员工不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新理解 (如果员工入职后不愿意配合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6、《实施细则》关于试用期80%工资的理解与把握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还是两者的80%?) 7、《实施细则》关于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到底什么才是法律上规定的出资培训?竞业限制有没有新的指导性限制?) 8、《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辞退员工的新规定 (企业能不能要求从事财务、出纳等特殊岗位的员工提供人保?) 9、《实施细则》关于企业为依法缴纳社保额新理解 (45岁以上的员工如何缴社保?员工不要求缴社保企业可否免责?) 10、《实施细则》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法律责任的新理解 (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约定违约金?) 11、《实施细则》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连续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是否一定要转为无固定期?) 第四部分:《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1、订立劳动合同的新原则及应对策略; 2、规章制度制定新规定及应对策略; 3、试用期新规定及人力资源对策; 4、关于担保的新规定及人力资源应对策略; 5、劳动合同条款新规定及应对策略; 6、辞退员工新规定及应对策略; 7、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及应对策略; 8、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新规定及应对策略; 9、关于培训、竞业的新规定及应对策略; 10、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及应对策略。 联系我们:您可以直接打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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