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3)65号文
沪镇保办发(2003)1号文
沪劳保福发(2003)47号文
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
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镇保。
二、基本社会保险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二)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补充社会保险
(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
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本单位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报本市镇保经办机构备案,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二)缴纳主体、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参加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或由从业人员个人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共同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比例缴纳。
(三)补充社会保险金的用途
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人员建立补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补充社会保险金主要用于:
1、补充养老金;
2、补充医疗保险金;
3、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4、本市规定的其他用途。

